(2015)温瑞保字第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贾挺焕、贾丽光与贾秀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挺焕,贾秀连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815-1号原告贾挺焕。委托代理人陈旭峰、叶圣翰(特别授权),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秀连。委托代理人周大红、陈勇(特别授权),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商初字第4369号即原告贾挺焕与被告贾丽光、贾秀连、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挺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贾秀连配偶蔡年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7组团16幢303室(所有权证号:28873;地号:1-432-29-15)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挺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贾秀连配偶蔡年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7组团16幢303室(所有权证号:28873;地号:1-432-29-15)的房产,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