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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加××与被告加均×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times,加均&times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加××。被告加均×。原告加××与被告加均×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加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加××诉状中诉称,原告与被告同在上世纪70年代经当时桃卜湾大队统一审批下修建3孔石窑洞,划定住宅脑畔水路由东向西经过被告之父同���审批准修的3孔石窑洞脑畔,然后向南排出。近数年来双方因脑畔出路,院内人、水出路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发生纠纷,曾先后经村、镇两次调解(均有调解协议书可证)。2013年间,被告将原告脑畔排水水路阻断,因而发生纠纷。同年12月2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被被告致伤,后住院治疗(此案已经人民法院两审判决,现已执行完毕)。2014年在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身体权案件期间,责令被告将阻断原告脑畔合法水路疏通以保证正常排水。近期原告发现自家脑畔的水路再次被被告阻断。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非法阻断原告经合法审批划定的住宅脑畔排水出路畅通排水权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审批,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诉的3孔窑洞经过合法审批,而且对于审批的时间也不能确定(该3孔窑洞原告诉状中诉称审批修建于上世纪70年代���本院在2015年8月6日与原告谈话中称修建至今大约26至27年,没有审批手续,庭审中又称1980年审批,1987年修建)。故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