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程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文某,程某,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1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林。委托代理人胡明智,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文某。被告程某。被告文某某。原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程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某、程某、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5.7元,减半收取462.8元,由原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