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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相林与刘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林,刘小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刘相林,男,汉族,1952年9月2日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刘丙珍,男,汉族,1933年6月15日生,住林州市。系原告叔叔。委托代理人李菊花,女,汉族,1935年8月15日生,住林州市。系原告婶婶。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军,男,汉族,32岁,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林诉被告刘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本案立案后,原告刘相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相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