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殿祥与被告翁向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祥,翁向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李殿祥,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翁向春,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殿祥与被告翁向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还给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