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靳以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以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以忠,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监视居住。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以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邹琼,被告人靳以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靳以忠到温县工商局,将闫小选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2380元盗走。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靳以忠将用赃款购买的白酒、听戏机及剩余赃款500元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靳以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闫小选的陈述,证人靳海营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以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能悔罪,且已退还失主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以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