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679号原告朱某。被告郭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本不愿意此婚事,但被告及家人以彩礼为由将我扣留拘禁并恐吓,最终答应了婚事,因此双方感情基础较差。我们于2006年3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生育一女郭某甲。我与被告结婚至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在北京打工期间,我因在家带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被告挣来的钱多用于看病吃喝,且对我不管不问,经常争吵,一争吵就对我打骂、恐吓。后来生活难以维持,只好回承德老家,但被告并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对我的打骂成家常便饭且经常喝酒,稍不如意就对我拳脚相加,导致我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被告还控制我的花销,后来愈演愈烈,我只好回高阳老家寻求帮助,被告不依不饶,多次来娘家闹事,殴打我父母,扬言要杀掉我及家人,并在电话里多次恐吓,有录音为证。我为了孩子随被告回家,但被告毫无悔改之意,我再次出逃,我对被告产生恐惧心理,且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郭某甲归我抚养。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用彩礼和拘禁逼迫她不是事实,我没控制原告花销,因为在北京开支比较大,回老家开支稍微小点,我和我父亲在外面一年挣七、八万,拿回来都交给原告管,对原告多次殴打与事实不符,也没去原告家里殴打她父母,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8年2月21日生育一女郭某甲,现随被告一起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曾经殴打过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通过了解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较好。虽然近年来,原、被告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曾经殴打过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