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温州维科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军。被告温州维科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晓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微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维科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温州维科生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陈 雁人民陪审员 仲 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