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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陈新、彭烈红、武夷山语儿泉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陈新,彭烈红,武夷山语儿泉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崇安街122号。负责人易畅,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文康,系原告职员,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陈新,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彭烈红,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武夷山语儿泉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街道高苏坂(武夷家园)2幢3层306-309。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夷山语儿泉茶业有限公司、陈新、彭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87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因处置房产需要一定的时限,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产处置后进行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