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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建新、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孟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部主任。被告陈建新,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陈建平,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建新、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被告已自动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