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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尚×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12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5���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尚×,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间,被告人郑×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车牌卖给被告人尚×,尚×将自己照片贴到驾驶证上并使用。经鉴定,上述驾驶证、行驶证均系伪造。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尚×骑摩托车车行��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一队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当日在尚×指认下,民警将郑×查获归案,被告人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上述涉案的摩托车牌照、驾驶证、行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在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元五角。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驾驶证、行驶证、车牌照片及信息,鉴定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涉案伪造的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车牌一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四、责令追缴被告人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十一元五角折抵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春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