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邬兴国与张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兴国,张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80号原告:邬兴国,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龙,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邬兴国诉被告张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向张克龙送达传票时发现其离家外出,无法联系,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现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 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