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略民小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继德与高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继德,高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小额字第00560号原告吴继德,男,汉族,勉县人,村民。被告高德金,男,汉族,略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吴继德与高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继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继德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