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水平等人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714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水平,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因吸毒,2015年3月21日被传唤,次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水平、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水平、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沈水平在本市北盛镇、龙伏镇先后1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被告人钟某某以及吸毒人员李某某、罗某、焦某某、李某、赖某某、罗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帮助被告人沈水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沈水平、钟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水平、钟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沈水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沈水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钟某某在本院送达起诉书时提出其没有帮助被告人沈水平贩卖过毒品,但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沈水平在本市北盛镇、龙伏镇先后12次贩卖毒品冰毒(掺有少量麻古,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钟某某以及吸毒人员李某某、罗某、焦某某、李某、赖某某、罗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帮助被告人沈水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底的一天,罗某某找被告人钟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钟某某明知被告人沈水平系贩毒人员,将罗某某带至被告人沈水平租住的房间,介绍罗某某在被告人沈水平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小包重约0.8克的冰毒。2-5、2015年1月初的一天、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2015年2月底的一天和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沈水平先后4次在本市北盛镇租住房分别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钟某某,每次收取毒资100元。6、2015年2月24日晚,被告人沈水平在本市北盛镇租住房楼下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赖某某,收取毒资100元。7-8、2015年3月1日中午和3月5日下午,被告人沈水平先后2次在本市北盛镇汽车站,分别将每小包重约0.8克的冰毒贩卖给李某某,每次收取毒资200元。9、2015年3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沈水平在本市龙伏镇焦桥村牌坊下将重约0.8克的冰毒贩卖给罗某,收取毒资200元。10-11、2015年3月7日晚,被告人沈水平在本市北盛镇租住房间将2小包冰毒(每包重约0.8克)分别贩卖给焦某某和李某,各收取毒资200元。12、2015年3月9日晚,被告人沈水平在本市北盛镇海林度假屋将一小包重约0.8克的冰毒贩卖给李某某,收取毒资140元。2015年3月9日晚,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水平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物质44.2克,红色及绿色颗粒25.5粒,重2.13克。经物证检验,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15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2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称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怀孕,经浏阳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被告人钟某某诊断为:稽留流产或异位妊娠流产。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水平、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毒品保管收据、现场照片及指认毒品重量照片、B超报告单、门诊病历、现场检测报告及尿检结果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焦某某、李某、赖某某、李某某、罗某、陈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水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贩卖数量达50克以上;被告人钟某某明知被告人沈水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为其居间介绍,2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水平、钟某某在第1笔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水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沈水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钟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水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30年3月8日止)。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人民陪审员  李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