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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异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樊海涛与郝达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海涛,郝达年,仲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异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樊海涛。被执行人郝达年。第三人仲纪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海涛与被执行人郝达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郝达年未能履行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淮法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海涛以被执行人郝达年已去世、仲纪美已继承其遗产为由,申请变更仲纪美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给付欠款8万元。经审查,(2015)淮法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郝达年归还申请人樊海涛20000元。樊海涛于2015年6月去世,仲纪美系郝达年妻子。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仲纪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仲纪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樊海涛欠款8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林审判员  宗殿荣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