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永润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鹤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永润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鹤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531号原告沈阳永润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优街法定代表人张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兵,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鹤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边安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岩,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西路老瓜堡三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沈阳永润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鹤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永润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