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廖超杨与彭忠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超杨,彭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廖超杨。被执行人彭忠兴,无业。廖超杨与彭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忠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超杨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彭忠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科审 判 员  吴长征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贤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