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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学伟与泗县长沟镇大高圩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伟,泗县长沟镇大高圩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22号原告高学伟,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泗县长沟镇大高圩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明程,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明玉。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伟诉被告泗县长沟镇大高圩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