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葛宝库与陈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宝库,陈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协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葛宝库,男,195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被执行人陈玉明,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兴安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宝库与被执行人陈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在2006年6月,法院裁决在2012年12月。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陈玉明与王秀华(身份证号码:152222196305206642)系夫妻关系并持续至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上述债务可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秀华应承担还款义务,应追加王秀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秀华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秀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葛宝库清偿债务56885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孝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