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灵宝支行申请侯晓宇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宪法,李玉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任宪法,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贝,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宪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玉贝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玉贝偿还任宪法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贝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9号枫林绿洲云顶园1号楼22202室房产(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75104001-10-1-222**号)和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2幢1单元12309室房产(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25106013-58-2-12309~1号)。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任宪法以正在积极协商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胡宏战审判员 霍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