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永忠与被告冯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忠,冯建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于永忠,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南辛营村3组518号,身份证号:13262719660607003X.被告冯建国,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县城南辛营村。身份证号:132627196211030014。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忠与被告冯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永忠承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