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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永忠与被告冯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忠,冯建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于永忠,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南辛营村3组518号,身份证号:13262719660607003X.被告冯建国,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县城南辛营村。身份证号:132627196211030014。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忠与被告冯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永忠承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