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长平与马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长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二特字第3号申请人马长平,男,回族,1967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青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长平要求对被申请人马艳勇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长平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妻子。马艳勇于2009年10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马艳勇家人及其亲戚朋友多方寻找马艳勇,至今杳无音讯。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马艳勇失踪。经查:马艳勇,女,回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隆回县山界回族乡老屋村2组12号。马艳勇与马长平于199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1年7月23日生男孩马四方。马艳勇于2009年10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马艳勇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马艳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艳勇自2009年10月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马艳勇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马长平要求宣告马艳勇失踪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艳勇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爱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