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阳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60号被执行人姜阳阳。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阳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姜阳阳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姜阳阳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姜阳阳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瑾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