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淑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世宏,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淑兰,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淑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淑兰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叶淑兰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淑兰的房屋和车辆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封,且被本院其它案件轮候查封,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叶淑兰应支付借款本金55555.52元、管理费95005元、扣款失败手续费1000元、迟延支付的违约金33095.57元、案件受理费2744元、公告费375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债权,即对被执行人叶淑兰应支付借款本金55555.52元、管理费95005元、扣款失败手续费1000元、迟延支付的违约金33095.57元、案件受理费2744元、公告费375元及利息未受偿。二、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代理审判���刘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