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燕与张怀霞、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张怀霞,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怀霞。被告周军。原告张燕与被告张怀霞、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的委托代理人霍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怀霞、周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诉称,2012年1月5日,被告张怀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立下借条为证。借条中约定借用期限一个月,逾期不还每天付500元违约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周军与张怀霞是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怀霞未答辩。被告周军辩称,涉案债务发生在我和张怀霞离婚之后,与我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被告张怀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张艳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双方商定于2012年2月5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所借金额50000元,如到期未能按时归还,每超一天愿付违约金500元借款人:张怀霞2012.1.5。”另查明,被告张怀霞、周军于2001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2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借款到期后一直在找被告张怀霞催要,后找不到张怀霞所以才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张怀霞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相应的借据,该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张怀霞应当返还。原被告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周军承担夫妻共同还款义务,但涉案债务并不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张怀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且判决结果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燕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2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燕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张怀霞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井西华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