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36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王从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