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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36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王从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