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汉中江南压铸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兆坤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江南压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智高,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兆坤,男,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上诉人汉中江南压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压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兆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查明:吴兆坤因与汉中江南压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吴兆坤向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汉市劳仲案字(2013)第47号”仲裁裁决,吴兆坤、压铸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汉台区法院分别以(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79号、00271号立案受理,之后经合并审理,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79号”和“(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71号”两份民事判决,结果完全相同,均为:一、被告汉中江南压铸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兆坤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元,支付2010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21525元,支付减少的失业保险金待遇7020元,共计32745元;二、驳回原告吴兆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压铸公司不服(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由此,吴兆坤、压铸公司均不服“汉市劳仲案字(2013)第47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已经合并审理,各方诉请也均已依法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故压铸公司对于本案提起的上诉应当终结诉讼,同时对于汉台区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应一并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刘正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