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执字第2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祖母的厨房餐饮店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238-1号申请执行人:雷芳。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祖母的厨房餐饮店。经营者:陈琼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祖母的厨房餐饮店系陈琼英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陈琼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陈琼英应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祖母的厨房餐饮店经营者陈琼英的银行存款18955.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赢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