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人民陪审员 王中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