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刑一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万兵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万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一终字第80号原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万兵,小名园园,男,生于1972年7月16日,汉族。201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万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酒肃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郭万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郭万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万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郭万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万兵撤回上诉。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元江审 判 员 刘战玲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