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昌银与刘进富、刘赐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银,刘进富,刘赐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吴昌银,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茨沟镇。被执行人刘进富,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茨沟镇。被执行人刘赐伍,男,汉族,1952年4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茨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昌银与被执行人刘进富、刘赐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进富、刘赐伍应给付申请人沈维汉工资509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1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