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商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蒋永刚与曹恒红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刚,曹恒红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385号原告蒋永刚,市民。被告曹恒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刚诉被告曹恒红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永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永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蒋永刚负担。审判员  吴金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