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蒋永刚与曹恒红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刚,曹恒红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385号原告蒋永刚,市民。被告曹恒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刚诉被告曹恒红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永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永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蒋永刚负担。审判员 吴金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