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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冯某与王某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王某甲,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77-1号原告张某。原告冯某。被告王某甲。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告张某、冯某与被告王某甲、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某甲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冯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某甲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