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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韩秀岭与赵光玉、靳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光玉,靳德明,韩秀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光玉。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德明。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岭。委托代理人:解国生。上诉人赵光玉、靳德明与被上诉人韩秀岭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依法退回上诉人赵光玉、靳德明。审 判 长  魏 涛代理审判员  宋珊珊代理审判员  杨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