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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康雪中与宗林、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雪中,宗林,梅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康雪中,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宗林,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梅娜,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宗林、梅娜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洪民四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宗林、梅娜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248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