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康雪中与宗林、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雪中,宗林,梅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康雪中,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宗林,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梅娜,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宗林、梅娜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洪民四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宗林、梅娜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248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