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魏金花、严善平等与芜湖精诚米业有限公司、靳先年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花,严善平,严善文,芜湖精诚米业有限公司,靳先年,董文忠,奚诚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魏金花,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严善平,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严善文,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芜湖精诚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奚居槐,经理。被告:靳先年,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董文忠,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奚诚诚,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花、严善平、严善文诉被告芜湖精诚米业有限公司、靳先年、奚诚诚、董文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精诚米业有限公司、靳先年、奚诚诚、董文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花、严善平、严善文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220元,由原告魏金花、严善平、严善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卢 勇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陶智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