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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甘百庆申请执行李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33号申请人甘百庆,男。被执行人李凯,男。甘百庆申请执行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2100元,我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