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甘百庆申请执行李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33号申请人甘百庆,男。被执行人李凯,男。甘百庆申请执行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2100元,我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