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兴容诉成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容,成克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850号原告王兴容,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成克勤,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王兴容诉成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容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