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马谭华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执行人马谭华,男,193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执行马谭华房屋拆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