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春霞、朱振鹏与天津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朱振鹏,天津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172号原告王春霞。原告朱振鹏。被告天津市规划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48号。法定代表人严定中,局长。委托代理人储娜,天津市规划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春霞、朱振鹏起诉被告天津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5月8日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霞、朱振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霞、朱振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恒人民陪审员 赵健新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