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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国成与何邦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成,何邦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异字第00001号案外人(异议人)李根生,男,1948年1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农。申请执行人何国成,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邦二,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国成与被执行人何邦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根生于2015年9月2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根生称,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2014)旬阳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何邦二位于刘湾社区进站路牛圈沟口与何国成、刘景礼联建的房产二套,查封前何邦二曾于2013年4月18日将靠刘永龙房产右侧七楼后沿一套房屋转让李根生,靠刘景忠房产左侧七楼前沿一套房屋何在典;何国成明知二套房屋不属何邦二所有,还让法院保全,法院仅此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确定被查封二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归何邦二所有,缺乏必要的审查,不符合查封的规定;查封前何国成得知此房已转让案外人,对查封的房屋进行侵害,企图占有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此事经公安派出所处理并登记在案。综上民事裁定书已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2014)旬阳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裁定书中涉及查封的房产。本院查明,何邦二于2013年4月18日将与刘湾社区进站路牛圈沟口和何国成、刘景礼联建的房产第七层后沿二套,总面积约180平方米房屋转让案外人李根生;何国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何邦二在刘湾社区与他人联建的房产,本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何邦二位于刘湾社区进站路牛圈沟口与何国成、刘景礼联建的房产一套(按双方建房合伙协议约定的房屋,即靠刘永龙房产右侧七楼后沿一套房屋和靠刘景忠房产左侧七楼前沿一套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李根生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要不予执行(2014)旬阳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裁定书中涉及查封的房产。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根生提供与何邦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证实本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裁定书中涉及查封的房产所有权属异议人李根生和案外人何在典,并非何邦二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三、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裁定书中涉及何国成申请保全何邦二与刘湾社区进站路牛圈沟口和何国成、刘景礼联建的房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全锋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宝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