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邓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范某某申请执行邓芳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某某法律文书款76042.27元,并承担评估费3550.00元,申请执行费10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范某某申请执行邓芳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欣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