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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温济宪与河北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济宪,河北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济宪。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孔杰,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济宪、河北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实施侵权的主体不明,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丽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