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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春燕、朱岳新与朱岳新、朱岳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燕,朱岳新,朱岳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523号原告:黄春燕。被告:朱岳新。被告:朱岳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燕与被告朱岳新、朱越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岳新、朱越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春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岳新、朱越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燕撤回对被告朱岳新、朱越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春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