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春燕、朱岳新与朱岳新、朱岳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燕,朱岳新,朱岳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523号原告:黄春燕。被告:朱岳新。被告:朱岳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燕与被告朱岳新、朱越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岳新、朱越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春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岳新、朱越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燕撤回对被告朱岳新、朱越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春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