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玉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384-1号被执行人胡玉平。被执行人胡玉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玉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玉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87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