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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国洪与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洪,陈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336号原告:陈国洪。被告:陈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洪诉被告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