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国洪与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洪,陈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336号原告:陈国洪。被告:陈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洪诉被告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