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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株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易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株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易某,女。被告:刘某1,男。原告易某(下称原告)诉被告刘某1(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2。婚后生活虽然清贫,但我仍认为经过努力可以创造幸福,被告却不思进取、沉迷于赌博,屡教不改,为此我们经常吵架,被告还多次将家中财产私自典当用于赌博。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在万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为再婚]。被告与其前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3、被告婚后共同抚养],现已成年;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2,现在外务工。婚前,双方关系尚可。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还好;从2005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08年6月份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期间与原告一直未有联系。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分别欠肖某秀7000元、张某5000元、曹某生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本院调取的证人汤某(系被告母亲)证言为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于2008年6月份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期间与原告一直未有联系,同时亦一直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原告继子、被告亲子刘某3现已成年,双方婚生女儿刘某2,虽未满十八周岁,但现外出务工,已能独立生活,故随父随母由其自行决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诉讼中,原告表示独自负责偿还所欠肖某秀7000元、张某5000元、曹某生2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易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欠肖某秀7000元、张某5000元、曹某生2000元均由原告易某独自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钟敢审 判 员  蔡军如人民陪审员  王燕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