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顾建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建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42号罪犯顾建国,男,生于1973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6日以(2005)成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顾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建国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