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6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闫×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6209号原告闫×,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孙×,女,1980年6月8日出生原告闫×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诉称,双方相识后于2006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6日生一女×1,于2015年1月8日生一子闫×2。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严重不和,致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同时应保护妇女及儿童权益,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双方的婚生子闫×2于2015年1月8日出生,距今不满一年,原告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