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余学能、余江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负责人杨德,行长。被执行人余学能。被执行人余江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学能、余江婷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姚自高偿还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453382.06元及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4年2月8日的利息为25228.79元、罚息为1979.55元;2014年2月8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以借款本金453382.0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余学能、余江婷支付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律师服务费24029元;3、若被执行人余学能、余江婷未按上述义务履行,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余学能、余江婷提供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12号锦湖.金利花园9栋16层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余学能、余江婷给付诉讼费用8508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学能、余江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7189元,但被执行人余学能、余江婷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自高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93108.06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